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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2014年01月13日 18:26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谭福梅

  意大利存款保险(和讯放心保)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26年的历史。存款保险制度是意大利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框架下所做的制度安排。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对维护本国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熟的运作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概况

  (一)意大利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意大利银行存款保险不是单一体系,而是多重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FITD),其成员为股份制银行与合作银行;二是互助银行存款保险计划基金,其成员为意大利互助银行。

  意大利银行业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于1987年,目的是为了保护会员银行的存款人。FITD由会员管理,但对银行没有监管权,监管权限在意大利银行。意大利银行负责整个金融体系运转的效率、竞争和稳定。在存款保险计划上,意大利银行主要关注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存款保险计划的正常运转,意大利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批准FITD的干预和取消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会员资格。

  (二)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承保存款的范围。包括存款人的本外币存款,但无记名存款、银行间存款、政府部门存款、内部人存款、洗钱犯罪存款不在承保范围内。2.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资格。由意大利官方认可的信用机构必须成为该成员国领土范围内的存款保险计划的成员,否则不得吸收存款。在意大利的欧盟国家和非欧盟国家银行均需加入存款保险计划。3.存款保护限额。存款无法提取时,每一存款者的累积存款必须保证补偿10万欧元。4.存款保护计划的资金来源。FITD资金有两部分,一是干预基金,干预基金来源于会员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其数量由FITD的董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决定。保费金额按会员银行前一年偿付存款的0.4%-0.8%计算,若费用低于0.4%,则需在四年内补足。与其他国家不同,意大利的保险费采取事后摊收的办法,保费采取风险差别费率。二是日常管理费。FITD对会员银行收取初始入会费,之后会员银行每年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支持FITD的日常运转。会员银行缴纳的管理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会员大会每年确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二是根据每家银行的缴费基数所确定的一个比例数额。5.存款的赔付。按照最新规定,当意大利银行宣布会员银行进行强制清算后,存款保险计划原则上应在20天内及时满足存款人的请求。在特殊情况下,经意大利银行批准,可以缩短至10天。6.信息披露。会员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必需的信息,包括存款保险计划提供的承保数额和范围、赔偿的条件、获得赔偿须完成的手续。

  危机以来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

  (一)存款保险计划内容变化

  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洲金融市场形势恶化,恐慌情绪蔓延,诸多银行陷入困境,为重构市场信心,稳定储户情绪,防止大规模挤兑发生,2008年欧盟领导人召开紧急会议,将存款保险限额从2万欧元提高到5万欧元。2009年欧盟正式对存款保险计划指令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11日发布了《欧洲存款保险计划指令(2009)》。

  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将存款保险限额从5万欧元提高到10万欧元;二是将存款理赔期限从三个月缩短至2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至10天)。2011年意大利颁布了第49号法令,规定从2011年5月7日开始实施《欧洲存款保险计划指令(2009)》。

  (二)风险监测体系变化

  FITD建立了风险分类监测体系,并根据会员银行的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率。FITD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包括三类:资产负债单一指标、资产负债汇总指标以及加权平均指标。对每一类指标设定相应的阀值,并赋予不同的风险系数。风险分类监测体系是FITD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2012年FITD采用了新的风险监测体系,由四级风险分类体系变化为五级风险分类体系。新监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系统性。FITD对单一报表和合并报表都采用了五级分类,无论是独立银行还是控股银行都需在五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提交报表和报告。对单个指标、汇总指标以及加权平均指标均设立了四个阀值,阀值的设置相对更为合理,等级划分更为简单、明确。二是及时性。FITD将会员银行提交法定报告和报表的频率由半年改为季度,有利于FITD更及时、准确地掌握会员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对我国的启示

  意大利存款保险制度经受住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考验,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应充分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中国应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是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也是适应国际监管形势变化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是中国利率市场化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保驾护航。目前,中国正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但作为利率市场化中最重要的环节——存款利率市场化还需时日,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贸然放开存款利率对中小银行会形成较大的冲击。要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提高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还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前提。

  三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更需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保障。我国的中小存款人占居多数,存款是其多年的积累,对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制度设计上,我们更需强调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二)加强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

  一是要完善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治理机制。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相比,中小银行在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的同时,对中小银行也是一种保护,有助于提升中小银行的信誉,增强中小银行的竞争力。但部分中小银行的治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易引发道德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潜在的威胁。

  二是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实行全额保险,社会公众不用担心存款的安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不同,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实行限额保险,存款有风险。因此,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促其转变观念,树立风险意识,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加强对银行的监督。

  三是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离不开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共享是存款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监管协调机制有利于减少重复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监管协调机制虽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科学、审慎设计存款保险制度

  一是要确定合理的理赔限额。限额的设计要以保护中小存款人为宗旨,应涵盖绝大部分储户。限额过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会增加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

  二是要设计科学的保费征收方式和费率。保费征收方式分为预收制和摊派制,预收制有利于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运作,但银行的成本较高,摊派制可能存在推诿扯皮,处置效率低的问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取预收制,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众多,采取预收制更为合理。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单一费率简单易行,但对低风险银行不公平,也易引发高风险银行的道德风险。原则上应采取差别费率,条件成熟时采取风险差别费率。

  三是明确理赔程序和时限。要明确规定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让存款人心中有数,理赔时限不宜过长,否则易引发恐慌情绪和挤兑。应明确在特殊情况下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调整问题,可授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权限,经过批准可缩短或延长理赔程序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