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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网签量金九月或破万套 热度有望超深圳

2016年09月22日 08:59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张爱丽

  “银十月”网签价或破2万元/㎡

  楼市传统旺季已经开锣大半个月,即使恰逢中秋和即将来临的国庆长假,但仍无损广州市民的购房热情。房天下数据研究中心统计阳光家缘的数据显示,9月1日-19日,广州二手房的网签量达6240套,环比上月上涨10.38%,同比去年涨幅则达103.66%。价格方面,9月1日- 19日的二手房网签均价已达18664元/㎡,比上月同期增长了1334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广州“金九月”二手楼市热度有望超深圳,而“银十月”其网签均价或破20000元/㎡。

  二手楼成交均价环比涨近15万元/套

  数据显示, 9月1日- 19日的全市二手房价环比上涨7.7%,同比则上涨17.10%。也就是说,一年内广州二手房均价上涨了2383元/㎡。从每套的成交价格来看,目前的成交均价为178.58万元/套,比上月的164.29万元/套涨了将近15万元。

  从区县来看,9月1日- 19日,南沙二手房网签量涨幅居全市之首,同比增352.38%;萝岗紧随其后,同比上涨290.00%。而增城、黄埔、番禺、越秀、海珠的二手网签量也比去年翻了一番。在价格方面,9月1日-19日,除了荔湾暂时有3.63%的环比跌幅之外,全市各区二手房价普涨,而且上涨的幅度普遍在1000元/㎡以上,萝岗的二手房价上涨势头最猛,从上月的13391元/㎡,涨到了目前的17330元/㎡,一个月内涨幅达4000元/㎡,其次为从化,从6字头的均价飙升到8字头,涨幅达1556元/㎡,传统的市中心旺区如天河、海珠、越秀的涨幅不足1000元/㎡,越秀仅微涨108元/㎡。

  对此,房天下广州二手房高级分析师卢佩婷表示,一手新盘的带动效应已经拉动外围区域的二手楼市爆发,尤其是萝岗、从化等虽然是外围区域,但实际上去化周期并不长,普遍都在9个月以内,因此一手房快速消化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部分购房需求流入到二手楼市中,导致二手房价出现爆发式增长。而天河、越秀、海珠等市中心区域,房价已经在3月份时大涨了一轮,房价上涨空间缩窄。

  二手楼市热度有望超深圳

  根据目前广州二手楼市的表现,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整个金九月其二手房网签量或将破万套。而房天下数据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9月1日到19日,深圳二手房的网签量为4834套。业内预计,本月其成交数据可能会在8000套左右。这也意味着,金九广州二手楼市的热度或超深圳。

  业内人士表示,广州的楼市调控政策一直以来以稳为主,长期严格执行限购政策,外地买家在广州连续缴纳三年社保限买一套,本地买家限买两套住房,实际上均是以满足在广州本地生活的市民的自住需求为主,因此广州楼市的投资性购房比例向来很低,基本都是以刚需和改善型买家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广州二手房价已经逐渐接近19000元/㎡,业内人士为此预测认为,10月其均价有望逼近20000元/㎡。在成交量方面,由于番禺和增城仍处于价格洼地,且其交通等各种配套越来越完善,预计其或会成为外围区域成交增长的主力,或环比涨两至三成。

  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

  8月购房纠纷典型案例

  昨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显示,在刚刚过去的8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12宗,提醒购房者亲属间委托处分房屋产权、因卖方失信等原因引起纠纷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记者 张爱丽

  案例一 亲属间代理 书面委托最妥当

  章女士在广州天河区有一物业欲出售,但因自身长期在国外居住,回国卖房很不方便,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付弟弟章先生,并口头委托其代理出售。2015年3月20日,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买家冯先生就该物业协商交易条件,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证明章先生与章女士为姐弟关系的户口簿。由于章先生没有章女士的书面委托,冯先生心存疑虑,故在签约当日,双方一同向章女士致电,章女士同意出售房屋,并将回国配合过户。于是,冯先生与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万元。

  2015年4月5日,章女士回国拟办理房屋出售及过户手续,发现广州市二手房楼价上涨,该小区物业均价比合同价格上涨3000元/㎡。章女士认为章先生代其售卖的房屋价格偏低,要求冯先生提高交易价格,被冯先生拒绝。于是,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代理人,无权处分其房屋为由,拒绝履行由章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冯先生在多次催促章女士履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先生和章女士赔偿10万元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章先生无法证明其已取得章女士授权,且其就本案物业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理应承担该违约责任。

  案例二 介绍失信业主 中介需担责吗?

  李某原在黄埔区的某家外贸公司任职,2016年3月2日,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越秀区某物业,并在实地考察该房屋状况及查看该物业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与卖方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且,李某因担心陈某一房二卖,陈某遂依其要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给某中介公司保管。之后,李某依约支付首期款70万元,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但由于房产证原件在中介公司保管,李某也没有过多担心。3月15日,李某加班路经该物业附近,遂上门与陈某沟通房屋交易事宜,但发现陈某已于前几日将房屋过户至王某,现由王某居住。

  李某认为某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失信的卖方陈某,在房屋中介服务中未尽到审查义务,遂将陈某及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卢彦声律师介绍,作为中介方,当发生纠纷时,只要能够确保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那么就不用担心需要承担责任,如本案中,卖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中介方的能力控制范围,故中介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